《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4/8 11:13:54 评论次数:人评论 浏览次数: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联系单、签证、材料设备计划(或领用、退库)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等相关原始资料,以及政府规定办理的各种报批文件。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项目档案归档范围:
(一)申购报告、计划等相关文件材料;
(二)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
(三)招标文件、采购合同;
(四)项目设备验收单;
(五)项目设备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等);
(六)使用记录 (设备情况使用记录表等);
(七)项目设备电子照片档案(电子照片、光盘)。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四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
第五条 按照“谁形成谁立卷”和“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的原则进行档案整理,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组卷,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
第六条 技术文档资料的收集必须责任落实到人,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项目竣工后,技术档案管理员列出应该归交的资料清单,并及时向相关资料负责人或单位催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将收集到的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装订、上架。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及学院有关制度,严守国家和本单位机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九条 为防止项目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档案资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登记制度。
第十条 项目档案一般只供查阅,不予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须经档案主管领导审批,填写借阅手续并约定归还日期,借阅人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查阅、借用档案者,应保证档案资料完整无损,严禁撕损、涂改、抽页、玷污(包括划线、画图等)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项目档案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档案发生丢失、被盗以及其他严重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档案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档案室,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包院字〔2011〕56号)同时废止。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 邮政编码:014035 联系电话:0472-33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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