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5/4/8 9:27:31 评论次数:人评论 浏览次数: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及使用这些信息系统和网络的一切用户,包括各部门用户、局域网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三条 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学院内各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员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四条 规划、建设、研制、安装和使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露、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严格访问权限控制,不得越级越权操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于学院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上提供或发布的各类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审批由学院宣传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如磁盘、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信息不被泄露;打印输出的与秘密信息相关的涉秘文件或文档,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需报废处理的计算机及存储媒体应先彻底销毁所涉密信息。
第八条 设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保密标准和规定;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涉密场所应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建立控制区并严格管理,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九条 学院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各级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 邮政编码:014035 联系电话:0472-3320136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档案馆)BTVTC Graphic and Text Information Center (Archive)